最近有几起刑事案件多是发生在20年前的,一经报道立即引发大家的强烈关注!一则是“28年前南京医学院女学生被奸杀案”,另一则是“舅舅打死外甥20年后被抓案”。
大家都在讨论刑事案件是否有追诉时效?为什么过了20多年的刑事案件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有明确规定,法律规定追诉时效最长时间是20年。追诉时效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之后,经过一定期限未受到司法机关追诉,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
目前“南京医学院女学生被奸杀案”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舅舅打死外甥案”被告人也已被提起公诉进入司法审判审理程序。那么上述二个案件都超过20年为什么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我国刑法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一是在公检法或国安采取法定措施后,罪犯逃避侦查或审判;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间提出控告,公检法应立案而未立案。这两种情况下,责任部门仍然可以在超出追诉时效期限外,重新采取立案、侦查、审判等措施。
由此可见,上述二个案件在案发当时相关刑事侦查部门已经立即立案,并进行网上通缉,只是当事人在杀人后一直潜逃在外,逃避侦查和审判。这种情况下当然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追诉时效只是针对有关案件发生后未被发现或当时未被立案,经过一段法定期限未被司法部门追诉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法律对于一些特别重大的刑事犯罪案件即使超过20年的期限,认为还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了立案的特别程序。法律规定如果二十年以后司法部门认为必须追诉的案件,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来源:潍坊高速交警荣乌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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