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号)、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15〕6号,以下简称教育部等6部门《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以下简称定向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是深化医改、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是现阶段提升农村基层医疗卫生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推动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治本之策,是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要求,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将定向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情况作为深化医改的重点任务,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增强服务意识,强化宣传引导,施行精准管理,共同做好定向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已完成5年本科医学教育和3年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定向医学生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定向医学生在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培养学校和定向就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署协议,承诺毕业后到定向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清晰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对于文件印发之日已入学的定向医学生,其就业工作按照教育部等6部门《意见》精神和原就业协议,并结合本省(区、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原签约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可根据本文件精神与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约定双方义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支持,在当地编制总量内,按照规定程序,妥善解决定向医学毕业生就业安置问题,已出台相关政策的省份按照各地有关编制政策规定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负责)
各地应当将定向医学生作为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在签约县域内优先安排到服务人口多、全科医疗需求大、全科医生较为短缺以及贫困地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下同)全科医疗岗位服务,充分发挥其在全科医疗工作中的优势与作用,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各地要按照协议约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要求落实倾斜政策。对当年到中西部地区报到的定向医学生(含延迟毕业的),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面试、考察等方式进行专项招聘,办理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聘用手续,订立聘用合同,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共同确定。
定向医学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确有特殊原因,经用人单位同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可在县域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流动;经流动双方县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并报省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定向医学生可以在本省份内跨县域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调整,鼓励和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三、落实薪酬和社会保障等相关待遇
对按协议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定向医学生,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所在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政策,落实有关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并结合实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文章来源:《医学信息》 网址: http://www.yxxxbjb.cn/zonghexinwen/2020/0929/846.html